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347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平,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方路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2060153690P。
法定代表人:曹玉兵。
原告***诉被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庆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