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凯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1762号 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安德兴业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凯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南路东帝景瀚园帝景大厦21层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凯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即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