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1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泰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9号华地紫园3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394395。
法定代表人:邱宝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柏,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德兴业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0392Q。
安徽泰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1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41××××8240。安徽泰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泰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41××××8240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699元,由安徽泰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