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乐咏梅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1民初930号
原告(暨反诉被告):合肥乐咏梅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521号19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NWNPT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反诉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德·兴业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039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北关侯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MB1D19741E。
负责人:***。
原告(暨反诉被告)合肥乐咏梅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反诉原告)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暨反诉被告)合肥乐咏梅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砀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暨反诉被告)合肥乐咏梅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砀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暨反诉被告)合肥乐咏梅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砀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