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4民初637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原告湖北省全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50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50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三行至第四行“由被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8元”补正为“由被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