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渔洋关镇曹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91763751L。
法定代表人:张先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7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