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504民初349号
原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渔洋关镇曹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91763751L。
法定代表人:张先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峰立达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峰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及郑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峰立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258元;2.请求判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6600元;3.请求判令***赔偿损失59825元;4.请求判令***返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62140元;5.请求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峰立达公司当庭将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由***支付损失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4日,五峰立达公司与***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五峰立达公司承建的宜昌万寿老年颐养中心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承包范围为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等。双方对工期及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进行施工,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履行维修义务。截止起诉,五峰立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33258元,超额支付***工程款1258元。现合同质保期尚未届满,无法按照约定扣留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水管漏水导致墙面、吊顶被泡损,五峰立达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花费15000元另行聘请人员在两年内对工程进行维修。故五峰立达公司诉至法院。
***虽未到庭但在法庭对其进行询问时辩称:其与五峰立达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属实的;五峰立达公司尚欠自己2万余元工程款未付清,对五峰立达公司出示的***付款明细表中的2018年2月8日发11月工资7000元、2019年4月23日付给郑启忠水电工资7125元,不予认可。对2019年2月20日,罚款3800元,只认可2000元;其欠付郭相顺、吴松林等人的工资62140元属实,但五峰立达公司是否给他们垫付了工资,要进行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左右,五峰立达公司(甲方)与任云峰(乙方)就宜昌万寿老年颐养中心项目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后任云峰退出该合同。同年12月,五峰立达公司(甲方)与***(乙方)口头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实际施工,并于2018年9月14日补充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承包宜昌万寿老年颐养中心的给排水工程、室内装修包含的线管、接线盒、排水管道的安装;冷热水的安装、厨房及卫生间冷热水配件和所有的盒具;室外给排水接入市政管口;电气照明工程;园林景观水电等工程。第三条约定:合同总价款固定为332000元。第六条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70%,工程竣工后验收和合格支付总价款的80%,室外路灯、水电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狂的95%,余额部分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第七条约定: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该工程未经验收,于2019年5月已投入使用至今。截止起诉,五峰立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共计324333元。
在承建宜昌万寿老年颐养中心项目过程中,***尚欠黄世荣、郭相顺等工人工资未付。2020年7月,经宜昌市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五峰立达公司代***向黄世荣支付工资12000元、郭相顺工资3640元、吴松林工资13000元、谭军工资28000元、杨天友工资5500元,以上共计62140元。
2018年1月30日,***出具说明一份“同意按照任云峰的合同继续,权利和义务对等,7000元工资,在总承包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五峰立达公司与***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系以固定合同价款的方式进行的承包,且约定了质量保证金,五峰立达公司在合同价款外替***垫付的工人工资和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不足以扣减的,由***予以返还。故对五峰立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5%的质保金(16600元-7667元=8933元)及垫付的工资款6214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但该项目已于2019年5月投入使用至今,本院认为2019年5月双方已实际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两年为质保期,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为即16600元,五峰利达公司在质保期内另行请求***支付15000元维修款,本院不予支持。经双方核对,五峰立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4333元,未超过合同约定价款,五峰立达公司要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258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称2018年2月8日的11月工资7000元,是五峰立达公司通过其账户支付给任云峰的,不能在总承包款中予以扣除,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八千九百三十三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万二千一百四十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4元,由***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葛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