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04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哲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长乐大道198号(茶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先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昌万寿老年颐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峰立达公司)、被告宜昌万寿老年颐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万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哲峰、熊睿,被告五峰立达公司及宜昌万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峰立达公司向***支付合同增项工程款161270元及利息12167.45元(利息应当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173437.45元;2.判令宜昌万寿公司在五峰立达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由五峰立达公司、宜昌万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4日,***与五峰立达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五峰立达公司承建的宜昌万寿公司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承包范围为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等。***承接案涉工程后,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均按时按质完成。同时,还按照宜昌万寿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强的口头要求,新增了客房线路升高改造、卫生间改造、线路更改等施工内容。2019年8月10日,五峰立达公司装修负责人石三中对合同外增加的471个工日予以认可,并签字捺印确认。2020年6月12日,***与陈志强在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劳资纠纷时,陈志强签字认可新增471个工日,工人单价为每天280元,但其只认可其中的50%的份额,即认可65940元。同时陈志强在另外6份完工单上也签字认可增项内容,但金额只认可15030元。***多次向五峰立达公司、宜昌万寿公司主张支付增项工程款及对应利息,五峰立达公司、宜昌万寿公司均予以推诿。***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峰立达公司和宜昌万寿公司辩称:***与五峰立达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工合同,不存在增加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情况。五峰立达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无权再向五峰立达公司主张工程款。宜昌万寿公司与***之间无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对五峰立达公司提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宜昌万寿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4日,***与五峰立达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五峰立达公司承建的宜昌万寿公司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施工,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工形式结算,合同总价款固定为332000元;承包范围及工作任务为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园林景观园水电、施工过程中变更通知单中包含的所有内容等。***依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2019年8月10日,五峰立达公司装修负责人石三中对增加的471个工日予以认可,并签字捺印确认。2020年6月12日,***与陈志强在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劳资纠纷时,陈志强签字认可新增471个工日,工人单价为每天280元,但其只认可其中的50%的份额,即认可65940元。同时陈志强在另外6份完工单上也签字认可增项内容,但金额只认可15030元。
同时查明,2020年7月13日,五峰立达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258元,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6600元,赔偿损失15000元,返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62140元。在该案中,陈志强以五峰立达公司员工的身份担任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鄂0504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判决***支付五峰立达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8933元,支付五峰立达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62140元,驳回五峰立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合同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五峰立达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包工形式结算,承包范围及工作任务包括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园林景观园水电、施工过程中变更通知单中包含的所有内容等,这说明***对承包范围及工作任务包括有“施工过程中变更通知单中包含的所有内容”是明知的,故本案中不存在***所称的合同外施工内容。2020年6月12日,***与陈志强在点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劳资纠纷时,陈志强签字认可471个工日,认可金额65940元,陈志强在另外6份完工单上也签字认可金额15030元,应当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鉴于陈志强既是五峰立达公司员工,又是宜昌万寿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认定五峰立达公司和宜昌万寿公司均同意再给付***工程款80970元,故本院对***所主张工程款中80970元予以支持。因五峰立达公司在2020年7月代***垫付了农民工工资62140元,双方对利息又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主张的利息,自2021年9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五峰立达公司和宜昌万寿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097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万寿老年颐养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负担1004元,由被告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万寿老年颐养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