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04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渔洋关镇曹家坪村(五峰茶楼**楼)。
法定代表人:张先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划拨了10818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