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全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宜昌高新区港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HL94Q。
法定代表人:代胜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五峰茶城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91763751L。
法定代表人:郭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全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50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966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21966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966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