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4民初58号
申请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五峰茶城7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先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芸芸,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全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港城路6号。
主要负责人:代胜荣,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哲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昌万寿老年颐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全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第三人宜昌万寿老年颐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全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2674.9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次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全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2674.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383元,由申请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