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96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亿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女,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亿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沪0115财保3237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亿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银行存款人民币179,825.21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