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6民初854号之三
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毓秀园小区高层4号楼1单元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4MB4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马道25号残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065528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老供销社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6085970013P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