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902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32.50元,减半收取366.25元,由上诉人安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