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6执保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926民初8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执行中,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