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6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通防腐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926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龙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保全其他财产,金额447,515元,保全期限至2026年8月24日止。
执行中,本院依法以447,515元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447,51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