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145号
原告:***,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和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朝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和县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瑞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和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迎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和县城市管理局、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和县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