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县城市管理局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145号 原告:***,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和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朝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和县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村瑞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和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迎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和县城市管理局、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和县瑞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