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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9353号
原告***与被被告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华岩
书记员 李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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