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康宁智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冀10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北京康宁智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1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京市,且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并未实际建设完成,不存在实际的合同履行,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北京康宁智泉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康宁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5日签订《设备工程施工合同》,由上诉人承建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兴都村的环首都经济圈服务中心项目。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虽未实际建设完成,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北京康宁智泉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作为接受货币**方的被上诉人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省河北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徐福禄 审判员  韩景录
书记员  毕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