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1358号
原告:浙江康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3幢6层601-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康略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浙江康略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略软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康略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