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沈氏门窗有限公司等与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8231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甲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