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8231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甲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