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783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美力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2日两次出差菲律宾津贴、招待费、礼品费及交通费用未报销部分共计15864.68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工资9545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7年6月1日入职美力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0000元,于2018年8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我在职期间共计有2笔大额报销款15864.68元未结清,用于招待客户和团队建设支出,以及出差期间交通费和礼品花费。由于部门结构调整,人员之间相互推诿导致部分款项至今仍未结清,多次联系财务人员,她推脱说需要找事业部负责人,但我多次联系该负责人,均不回复微信也不接听电话。另,我离职前的月工资至今未支付。
被告美力马公司辩称,原告各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我单位己在2018年9月18日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3110.5元。我单位关于员工出差报销制度及流程有详细的管理规定,我单位已经在***入职培训时明确告知,***已知悉该规定并签字确认。***未就其主张的报销费用按照我单位相关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执行,未向我单位提供其所主张的报销费用的发票,所以我单位无法对其主张的报销费用报销。另外,员工交接单中双方已经就财务借款及报销事项交接清楚,***确认“己无提交报销单据,未报销情况”。双方于2018年8月16日签署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第4条明确载明:“经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并支付完毕。双方此后不再对此有任何争议,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对甲方再主张任何劳动权益。”综上,我单位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6月l日入职美力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0000元,美力马公司于每月月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的工资。***于2018年8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于2018年8月27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2018年11月1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美力马公司支付:1.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9545元;2.菲律宾出差期间津贴、招待费、礼品费及交通费未报销款项15864.68元。2019年1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32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各项仲裁请求。
***主张美力马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其2018年4月、5月期间两次到菲律宾出差共40天左右,按照美力马公司规定其应享受每天150元出差津贴,其在出差期间因请客户吃饭、送礼品等产生招待费及礼品费,出差期间还产生了交通费,上述因在菲律宾出差期问产生的出差津贴、礼品费、招待费、交通费,美力马公司在其离职后也未足额为其报销,并出具了报销系统截图、与财务QQ聊天记录截图及往来电子邮件、国外打车软件截图加以证明。美力马公司对上述国外打车软件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美力马公司主张其单位在***离职后已足额支付其工资;其单位规定员工国外出差一天支付240元出差津贴,***虽提交了出差申请及相关票据,但其中部分票据不符合其单位相关报销规定,故不能报销;抵销借款后,其单位应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及报销款、出差津贴共计10821.19元,该笔费用己经在2018年9月18日支付;***在与其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时,已确认所有报销单据均已提交且无未报销金额;***离职时,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与其单位不存在其它劳动纠纷,并出具了个人明细账截图、2018年8月工资单、***与其单位财务QQ聊天截图、新员工入职培训清单、员工离职交接单、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截图、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系统截图及报销单、2018年9月18日付款清单、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加以证明。***对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培训清单、工资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美力马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并载明:“……一、双方共同确认:双方之间自2017年6月1日建立并存续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16日依法解除,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事实均无任何异议。二、乙方最后工作日是2018年8月16日。三、双方经协商确认,基于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甲方依法代扣代缴应由乙方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随工资发放周期通过银行发放至乙方工资账户。四、经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并支付完毕,双方此后不再对此有任何争议,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对甲方再主张任何劳动权益……”。***主张上述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落款日期为倒签,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上述员工离职交接单中财务借款及报销一栏手写有“截止到2018.9.3,有借款¥16891.88元,无己提交报销单据未报销情况接交人胜男欧桃日期2018.9.3”。该员工离职交接单底部有***签字确认,填写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主张离职交接单底部日期也为倒签,实际交接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但其填写离职交接单时,财务交接中的财务借款及报销一栏是空白的。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内容,双方己约定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后不再有任何争议,***不得再对美力马公司主张任何劳动权益。上述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