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10576号
原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18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马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力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力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报销费用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明确的报销管理规定及流程,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交的报销申请单后据实向被告支付了报销费用300元,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裁决书第一项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1年5月7日入职美力马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主管一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至2021年11月6日,试用期前两个月,月工资为9600元,后四个月月工资为1.2万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2万元。2021年11月4日,美力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在个人简历中填写的电子邮箱送达解除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存在830元报销费用,美力马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9日向***转账380元,于2021年9月30日向***转账150元,于2021年11月10日向***转账300元。
2021年11月10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2021年12月3日,美力马公司提出反申请。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期间的报销费用三百元;二、***于本裁决生效之日与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美力马公司不服裁决书第一项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确认不再需要美力马公司支付报销费用300元。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个人明细账、报销申请单、银行回单、报销登记表、记账凭证、委派调解笔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皆受法律保护。***在美力马公司工作期间共产生需报销费用830元,美力马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分三次向***支付了报销费用,该事实经***确认,并有转账记录为证,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第一项与事实相悖,本院据实予以修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无须再向被告***支付报销费用3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