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7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18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尤丽亚戈,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7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美力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2018 年8月27日倒签离职协议,2018 年9月14日财务人员承诺“给予最后一次报销机会,必须在9月20日前把整理好的报销单交到财务,你已经离职,不能再用你得名字提交报销单,可以由马王超代为申请”,后续就出现联系不上马王超不能正常沟通的状况及他与财务人员之间的推诿扯皮,一审认定离职协议的签署是双方终点结局与事实不符;第二,2018 年8月27日倒签的离职协议“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和支付完毕”,可以从2018 年9月5日邮件和2018 年9月14日qq沟通的环节证明其实并未结清和支付完毕,美力马公司在骗得签字后公然违背承诺,离职交接单上“已无提交报销票据,未报销情况”是财务人员在2018 年9月3日后补写的,财务人员欧桃在2018 年9月14日qq又承诺“给予最后一次报销机会,必须在9月20日前把整理好的报销单交到财务,你已经离职,不能再用你得名字提交报销单,可以由马王超代为申请”则可证明2018年9月18日付款日并非最终日期;第三,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工资3110.5元的算法有误,美力马公司承认我月薪10 000元,计薪周期为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且扣税不应按税前月薪16
906.61计算;第四,一审判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双方证据,已严重损害我权益,适用法律错误。
美力马公司辩称,同意原判,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美力马公司支付***垫付的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2日两次出差菲律宾津贴、招待费、礼品费及交通费用未报销部分共计15 864.68元;2.美力马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工资954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6月l日入职美力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0 000元,美力马公司于每月月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 日期间的工资。***于2018 年8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于2018 年8
月27 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2018年11月1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美力马公司支付:1.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9545元;2.菲律宾出差期间津贴、招待费、礼品费及交通费未报销款项15 864.68元。2019年1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9]第32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各项仲裁请求。
***主张美力马公司未支付其2018 年7 月26 日至2018年8 月16 日的工资,其2018 年4 月、5 月期间两次到菲律宾出差共40天左右,按照美力马公司规定其应享受每天150元出差津贴,其在出差期间因请客户吃饭、送礼品等产生招待费及礼品费,出差期间还产生了交通费,上述因在菲律宾出差期间产生的出差津贴、礼品费、招待费、交通费,美力马公司在其离职后也未足额为其报销,并出具了报销系统截图、与财务QQ聊天记录截图及往来电子邮件、国外打车软件截图加以证明。美力马公司对上述国外打车软件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美力马公司主张其单位在***离职后已足额支付其工资;其单位规定员工国外出差一天支付240元出差津贴,***虽提交了出差申请及相关票据,但其中部分票据不符合其单位相关报销规定,故不能报销;抵销借款后,其单位应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及报销款、出差津贴共计10 821.19 元,该笔费用己经在2018年9月18日支付;***在与其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时,已确认所有报销单据均已提交且无未报销金额;***离职时,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与其单位不存在其他劳动纠纷,并出具了个人明细账截图、2018年8月工资单、***与其单位财务QQ聊天截图、新员工入职培训清单、员工离职交接单、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截图、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系统截图及报销单、2018年9 月18 日付款清单、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加以证明。***对借款及报销管理规定、培训清单、工资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美力马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并载明:“……一、双方共同确认:双方之间自2017年6月1日建立并存续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16日依法解除,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事实均无任何异议。二、乙方最后工作日是2018年8月16日。三、双方经协商确认,基于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甲方依法代扣代缴应由乙方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随工资发放周期通过银行发放至乙方工资账户。四、经双方确认,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并支付完毕,双方此后不再对此有任何争议,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对甲方再主张任何劳动权益……”。***主张上述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落款日期为倒签,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 年8 月27 日。上述员工离职交接单中财务借款及报销一栏手写有“截止到2018.9.3,有借款¥16 891.88元,无己提交报销单据未报销情况
接交人 胜男 欧桃 日期2018.9.3”。该员工离职交接单底部有***签字确认,填写日期为2018年8 月16 日。***主张离职交接单底部日期也为倒签,实际交接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但其填写离职交接单时,财务交接中的财务借款及报销一栏是空白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内容,双方己约定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后不再有任何争议,***不得再对美力马公司主张任何劳动权益。上述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2018年10月11日其与马王超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与美力马公司沟通后美力马公司并未给其回复;美力马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并主张该聊天记录已经超过了其公司要求***补交票据的最后日期,即2018年9月20日。关于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况,经询,***表示签署协议系基于对美力马公司的信任,而且签署协议时未看清具体内容;美力马公司对***的陈述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不存在欺骗的情况。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与美力马公司签署了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本院依法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双方约定,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产生的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并支付完毕,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美力马公司已于2018年9月18日向***支付了相关款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法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上诉坚持其诉求,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故本院对其主张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管元梓
审 判 员 宋 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未
书 记 员 黄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