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西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东侧航天家园4-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525879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奇林步行街西侧霞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08085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