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东侧航天家园4-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525879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生于1978年4月22日,住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上诉人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波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