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4006号
原告:酒泉元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飞翔路(酒泉钢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94892492C。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俊,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东侧航天家园4-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525879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酒泉元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酒泉元丰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元丰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2元,由原告酒泉元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胜娟
书 记 员 田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