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民初4316号之一 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七路356号。 负责人:***。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45807.92元以及逾期利息14432.6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定作产品。2018年5月对账,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尚欠原告245807.92元未付清。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而合同明确合同签订地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66号,属于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应移送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载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地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约定并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