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1民初12489号 原告:**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海区九龙湖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335823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里岔镇临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2149222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九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海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海能重工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九龙公司货款1271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71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中海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中海能公司***公司购买上锅732-8917栅格板1252件,上锅558-8917栅格板186件,产品含税总价333892.5元。中海能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20%作为定金,货到现场中海能公司拿到签字回单的原件或扫描件或照片后付清尾款。2020年12月30日中海能公司***公司支付预付款66778.50元。2021年1月25日九龙公司向中海能公司开具金额为333892.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3月九龙公司应中海能公司要求将货物发送至指定地点,中海能公司已于3月3日、3月5日签收。2021年3月8日九龙公司将签收单照片发送给中海能公司负责人解红,并于3月13日寄送原件给中海能公司,快递已于3月14日签收。根据合同约定,中海能公司应于拿到签字回单后付清剩余267114元货款。后经友好协商,双方于2021年8月17日签订《货款付款协议》一份,约定中海能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前***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27114元,中海能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货款140000元后至今未履行剩余付款义务。 被告中海能公司辩称,我们现在没有钱,我们资金困难,双方业务关系属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九龙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名片一张、发货清单五张、**增值税发票一张、货款付款协议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回单两张,中海能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9日,九龙公司与中海能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一份,约定:九龙公司向中海能公司供应不同型号规格的格栅板,合同总价333892.5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需方预付20%作为定金,货到现场需方拿到签字回单(原件或照片)后付清尾款。九龙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中海能公司开具金额33389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3月3日至3月5日,中海能公司已签收货物。2021年8月17日,九龙公司与中海能公司签订《货款付款协议》一份,载明:中海能公司尚欠九龙公司货款267114元,分两批支付余款,于2021年8月27日前支付14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127114元。后中海能公司已支付140000元,剩余127114元未付。 本院认为,九龙公司与中海能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中海能公司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现双方对欠付货款127114元均无争议,九龙公司主张中海能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九龙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起算点自2021年9月16日起算,对其主张的利率标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综上,对原告九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7114元及利息(以1271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元,保全申请费1156元,合计25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中海能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