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9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海区九龙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2)沪0115财保770号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370.09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