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932号
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7元,减半收取为2,598.50元,由原告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