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215号
申请人: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4464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灯玉。
申请人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