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2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灯玉。
申请人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2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两个银行账户,由于被告账户流入资金,现被告两个银行账户均已经足额保全,故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其中一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应当解除对被告其中一个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又根据被告申请,本院认为可以采纳被告关于解封账号的意见,将其建设银行账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东部新城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高英
书 记 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