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956号
原告: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4464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灯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强,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桦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升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