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5130号之一
原告:安徽六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街道花山路95号2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8NJKRN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翰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凌家滩路281号(含山县鸿泰物流园有限公司内三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RX40M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六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翰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六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六马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六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安徽六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