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电高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华电高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92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电高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光谷总部国际创智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工业园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高瑞芝。
武汉华电高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华电高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以223000为基数,按照6.5%的利率计算,从2013年11月23日起算至判决确认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以17000为基数,按照6.5%的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13日起算至判决确认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8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为鲁J×××××、鲁J×××××、鲁J×××××、鲁J×××××、鲁J×××××、鲁J×××××的机动车。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邮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邮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中未执行款项(全案未履行)及本案执行费3585元。申请执行人武汉华电高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