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祝融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祝融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民辖终507号
上诉人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祝融电气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1民初25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案三方当事人签订了《天津市蓟州区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工程关于设备采购事宜三方协议》,该协议并未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虽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北京长城金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天津市蓟州区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工程联合体设备采购合同(一期)》对管辖作出了明确约定,但该合同不涉及原审被告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协议管辖约定对原审被告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3 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争议应根据涉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天津市蓟州区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工程关于设备采购事宜三方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中,三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位于河北省沧县,故河北省沧县为合同履行地,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书记员  刘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