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117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春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06民初58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68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68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暂无回应。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至2021年12月14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以上查封的财产继续查封的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限制出境(至2021年10月22日止),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采取了曝光、网上追查。
四、本院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宙通通信有限公司,但未调查到相关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释明了情况。经电话约谈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因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或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执行申请费亦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汤静隽
审判员 程红东
审判员 薛云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