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晋泰科贸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天晋泰科贸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0642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湖南天晋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代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CYT85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天晋泰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天晋泰科贸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7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晋泰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