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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龚某勋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2民终2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上诉人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4民初9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其公司薪酬架构变动的合理性及新薪酬方案对员工的实际影响。其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按新的薪资条款员工的薪酬并未降低。新合同给出的薪酬条件为每月基本工资2280元加按每小时16元计算的出车工时费。虽然在淡季可能出车较少,但不能就此认定工资必然下降。一方面,淡季并非完全不出车,且员工在淡季也可能承担其他与工作相关的任务,这些都可能产生额外工时费;另一方面,从整体薪资结构来看,新方案综合考虑了不同工作时段和工作量的差异,更具灵活性和激励性,能够鼓励员工在旺季多劳多得,在淡季也能保障基本收入。***仅以淡季出车少为由主张工资下降,过于片面,一审法院未对该问题深入审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2.关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其公司提出重新签订驾驶班劳动合同,是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薪酬体系调整的需要,并非恶意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以对公司降薪不认可为由拒绝签订新协议,并非单纯因为其公司未满足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实际上,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始终聚焦于薪酬问题,对新的薪酬架构存在误解,进而拒绝续签。其公司在***拒绝续签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属于合理的商业决策,不应被认定为违法终止。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未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其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协议时,并非拒绝续订劳动合同,而是对薪酬架构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拒绝协商,直接拒绝签订新协议,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简单适用该条款认定其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忽视了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理调整薪酬的权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薪酬体系。其公司调整薪酬架构是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在调整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利益,新的薪酬方案在整体上并未降低员工的收入水平。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尊重其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过度偏袒***,导致法律适用失衡。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74055元。 ***一审辩称:双方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此方面要求后,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故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前置程序 ***因本案所涉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赔偿金74055元、高温费900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对裁决不服,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未提起诉讼。 二、赔偿金问题 ***2016年4月27日入职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23年8月29日,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发出员工续签合同通知函,要求***在8月31日前续签劳动合同。2023年8月30日,***书面回函,表示对公司降薪不认可,要求按约定的工资标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8月31日,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函,该函载明双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23年8月31日终止,由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请于9月1日前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前平均工资标准为4937元。 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2023年度的工资表用于证明按新的薪资条款员工的薪酬并未降低。***认为,原合同约定淡季(1至4月份、11、12月份)工资标准为每月3900元,旺季工资标准为每月4600元,新合同给出的薪酬条件为每月基本工资2280元加按每小时16元计算的出车工时费,按这种模式,旺季的工资水平可能跟原来的差不多或者小幅提高,但淡季肯定工资下降,因为淡季基本上不出车;工资表中,***、韦某连属于卡车司机,薪资标准与其作为水车司机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唯一一个水车司机韩某的工资金额也看不出比原来增加,且以后即使有增加,原因也是***和另一个水车司机黄某离职后,韩某的工作量会增加。 上述事实,有锡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1863号仲裁裁决书、员工续签合同通知函、回函、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至少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的正当要求,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未作合理回应即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故应认定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赔偿金74055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74055元、高温费9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在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提供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陈述,按照公司制度驾驶员流动性比较大,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其公司只是对原本的合同进行了薪资方面的更改,后来***拒绝接受薪资变动,后续其公司也没有再提供新的合同。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2016年4月27日入职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最近在2022年、2023年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2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新合同文本中将***的工资构成由原合同约定淡季(1至4月份、11、12月份)工资标准为每月3900元、旺季工资标准为每月4600元,变更为每月基本工资2280元加按每小时16元计算的出车工时费(工时以GPS为准),结合***工作内容为驾驶洒水车的事实,可以认定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新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架构不合理的降低了***在淡季的收入。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在淡季也可能承担其他与工作相关的任务而产生额外工时费,与其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按GPS数据计算每小时16元出车工时费明显矛盾,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新工资架构下***的收入不会减少,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仅向***提供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亦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一审认定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判决其公司支付赔偿金74055元,并无不当,本院对其公司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无锡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