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执复10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鸣腾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52023942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淑茹,女,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复议申请人***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2020)苏0214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复议人***于2020年12月7日以“现因本人已收到新吴法院2020年12月2日发出的(2018)苏0214执3111号通知书,针对本人不服的38271元诉讼费执行事项,无锡市鸣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新吴法院申请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执行复议审查期间,复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其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俞 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