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财保487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江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鸣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4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鸣腾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达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市鸣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帆
法官助理 戴军
书 记 员 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