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财保487号
申请人无锡江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达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鸣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达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鸣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无锡江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帆
法官助理 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