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旭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旭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4657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 被告:成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 被告:北京某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