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新瑞铭印刷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6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瑞铭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亮马桥东方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1号。 负责人:***,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方家坟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新瑞铭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新瑞铭印刷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新瑞铭印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