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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0658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高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书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马桥东方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睿,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被告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北京市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路桥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