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147号 申请人(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机构代码:782898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航天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机构代码:MA1MNMON-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6051号。申请人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航天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17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603120104602019000006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航天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