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1民初70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锐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锐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湖南锐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锐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锐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