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5717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9年5月1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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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丽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曾 文
书 记 员 侯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