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6民初1683号
原告:**1,男,汉族,住陇南市。
被告: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南城区保障性住房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05314270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2,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身份号码:×××。
原告**1与被告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后,原告**1以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履行了赔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张 潮